加强商标司法保护 服务品牌强国建设研讨会

Create Time:2023-01-12

      1月10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司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知识产权案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了“加强商标司法保护 服务品牌强国建设”研讨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品保委”)法律工作组主席于帮清、副主席陈希出席并就相关议题进行发言,40余名品保委会员企业代表线上出席。

 

      于帮清从企业视角解读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难点问题,主要涵盖了认驰必要性的审查、民事程序中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于相同、类似商品、认驰举证要求过高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五个方面的问题。

 

     在认驰必要性审查问题上,于帮清认为这是困扰企业的一个难点问题。对于认驰必要性的审查,行政程序相比民事侵权程序更加严格。他建议放宽对认驰必要性的审查标准,即在个案救济中,凡是具备驰名商标事实基础且有救济需求的,都应作出认定,尤其是在对方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着明显恶意的情况下,以便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够得到有效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作为法律救济的一种必要手段,当认则认。

 

     关于民事程序中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问题,当被诉侵权商标是注册商标,且被诉侵权行为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核准注册商标时,法院无法直接受理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是需要先行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商标无效。由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周期较长,若等待被告注册商标彻底无效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对在先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及时保护非常不利。根据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处理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相关法院已经有相关案例的探索,期待司法解释能对此进一步明确。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跨类认驰规则是否适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仍有争议,这也为商标权利人有效维权带来了不确定性。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市场上的傍名牌行为需要及时予以制止。权利人为了打击跨类傍名牌和恶意商标抢注,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收集相关证据,成本之高、举证要求之重让权利人对此类法律纠纷的解决望而却步。这一现状显然不利于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二次或多次认驰的案件,部分权利人反馈,一些案件中仍需提交大量的证明证据,这无疑会给权利人带来较大的负担。法院以及国知局在部分此类认驰案件中已适度放宽了举证要求。对于以上举证要求过高的问题,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相关举证规则,进一步适当降低认驰标准和举证要求,以便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权益。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仍是区分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分别进行跨类和同类保护,这一做法与日益注重商标使用和商誉保护的趋势不符,对于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十分不利。建议第五次商标法修订对此予以关注和调整。

 

       陈希聚焦“商标恶意注册的惩戒赔偿制度完善”这一主题,分析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及主体、目前商标法的规制存在的问题等并提出修法建议。

 

      按照所侵犯的权益不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大至上可以分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两种类型,而商标代理机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了商标恶意注册主体。

 

      针对这些商标恶意注册主体,目前商标法规制中存在惩戒赔偿制度不完整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既未明确所有商标恶意注册主体,也未明确法院该如何处罚。目前司法实践中,除代理机构外的其他商标恶意注册人为其恶意注册行为所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只有两个:一是申请注册行为被驳回,不予注册;二是申请注册后被宣告无效。但是,并没有因自己的恶意注册行为而造成任何其他损失。同时,在商标恶意注册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侵权和维权成本失衡的问题。恶意注册人实施恶意抢注商标的经济成本十分低廉,而权利人阻止恶意注册却付出了巨大的成本。

 

      陈希以品保委会员艾默生公司经典案例为例进行探讨,提出商标恶意注册惩戒赔偿制度完善的修法建议,包括行政责任完善、民事赔偿引入、打击商标恶意诉讼,以及优化商标恶意注册涉及的民事诉讼中的民行交叉程序等。

 

     本次研讨会通过四个专题环节呈现,聚焦了第五次商标法修订中的诸多重要议题例如驰名商标保护、商标保护的边界、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恶意注册与恶意诉讼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