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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PC Statement

Create Time:2020-07-02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

关于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就某被告回收废旧汽车轮毂加工翻修销售提起公诉案件的公开声明

 

一、该案涉及包括多家我会会员在内的国内外42个知名品牌权利人,扣押在案废旧轮毂超过13,000 多个,货值与已经销售数额合计逾人民币3,000 多万元。回收来源包括自天津爆炸事故毁损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拆卸之轮毂。

 

二、根据 2001 年 6 月 16 日施行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为“报废汽车回用件”。 2009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文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然而,被告不但未依规定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或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反而在网店及包装纸箱上标明“原装正厂”或“原厂原装”等字样。据了解,有消费者向警方确认被告并未告知其销售的是回收废旧轮毂二次加工品。也有消费者去除购买轮毂漆面后,发现被腻子粉及油漆遮掩的撞击损伤与裂痕。

 

三、由于回收废旧轮毂上带有原厂商标的塑料轮毂盖,因使用磨损或者事故损坏,无法加工回复其崭新原貌,被告于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违法将附加了非法印制权利人商标的假冒轮毂盖使用于其再加工的废旧轮毂上。公安机关查获被告来不及组装到轮毂上,附加了欧日知名品牌非法印制商标的假冒标轮毂盖达 500 多个。

 

四、本委员会基于保障用路人行的安全与维护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谨公开澄清近期针对鹿邑县刑事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网传不实报道,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严惩不法。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是一个拥有近 200家知 名内资与外资企业会员与观察员的非盈利机构。本委员会基于合作 互信,与政府及各界共同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执法,致力于支持政府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